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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小课堂:守护生命健康权,这些法律知识请查收!
2026-05-21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张一帆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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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-21

普法小课堂:守护生命健康权,这些法律知识请查收!


生命,只有一次;身体,不容侵犯;健康,无价之宝。


当我们的生命、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时,法律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。正值民法典宣传月,让我们一起走进《民法典》人格权编,守护你我生命健康权的底线。


一、法律怎么说?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对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作出了明确规定:

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。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。

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。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。

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

这三条法律条文,字数不多,分量却极重——它们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人“活着”“完整”“健康”的权利。


二、案例释法:一次争吵,肋骨受伤,谁担责?


2023夏季的傍晚,在某区火车站一商店旁,马某因听信他人传言,认为王某在背后议论自己家人,遂上前与王某发生口角。两人从争吵升级为撕扯,被旁人劝开。警方认定双方身体均有不同程度受伤,王某衣物被撕毁,并经医生诊断为右侧第五根肋骨骨折,产生医疗费,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。最终,马某因故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,王某也因参与斗殴被罚款300元。

王某认为马某挑衅殴打致自己受伤应当赔偿损失,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赔偿其各项损失。


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?


王某的损伤与马某挑起矛盾、动手厮打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:
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

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
本案中,马某对纠纷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,依法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。而王某因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,故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。


�� 小提示:法律不支持“以暴制暴”。遇到矛盾请优先选择报警或求助,切勿冲动动手,否则维权时也会承担不利后果。


三、遭遇侵害,你可以这么做!


如果你或身边的人不幸遭遇生命、身体、健康权受侵害的情况,请牢记以下四步:

1.及时固定证据

 立即报警(24小时内最佳)并完成验伤;保存医疗记录、现场照片、监控视频、聊天记录等;如有目击者,可留下联系方式。

2.明确责任主体

 侵权人(如打人者);若涉及公共场所(如学校、医院等)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机构,也可列为共同被告。

3.主张合理赔偿

可索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:

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;

误工费(因伤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);残疾赔偿金(如构成伤残);财产损失(如衣物损坏等)。

4.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

如伤害导致严重心理创伤(需提供专业心理评估报告,证明精神损伤与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),可额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
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而是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铠甲。我们既要学会用法维权,也要自觉遵纪守法——不挑事、不施暴、不沉默。拒绝暴力,从每一次冷静沟通开始;守护健康,从每一份对生命的敬畏做起。民法典宣传月,我们一起知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,让生命更有尊严,让身体免受侵害,让健康长伴左右。


【编辑】:张静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